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通知书

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YANG ZHILIN 先生(出生日期:1976年,地址:中国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南胜镇南胜村古楼15号),我院已经开庭审理原告阮氏金燕(Nguyễn Thị Kim Yến)女士与 YANG ZHILIN 先生的离婚案,并做出判决。具体如下:

接受原告阮氏金燕女士的离婚请求,准许阮氏金燕女士与 YANG ZHILIN 先生离婚。关于婚生子女、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,我院不予解决。

原告阮氏金燕女士有权在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。被告 YANG ZHILIN 先生有权在自判决书依法张贴或通报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,以要求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复审规定进行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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